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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口退税办理时限

盛飞公司是一家生产厨房用品的外资生产性企业,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国家,有时通过保税区出口。在本月出口退税业务申报过程中,就有一单业务是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该产品在2010年12月入保税区,之后应客户要求逐笔出口,大半年以后才将全部产品出口完毕。在多张出口报关单中,第一张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之后是2011年1月、2月、3月,最后一笔关单显示出口日期是2011年6月23日,涉及金额约50万美元。这几张报关单是否可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后90天内申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根据这一规定,该企业除了2011年6月23日这笔报关单可以申报外,其他报关单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企业需负担约35万元人民币的销项税额。

笔者又查询到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因此,盛飞公司上述经过保税区的报关单符合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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