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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

1、示证检查的义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保守秘密的义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中,凡根据一般的商业交易原则,被检查人不愿告知他人的商业秘密,税务检查人员有保密的义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信息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依法查账和期限退还的义务:税务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需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的,必须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且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凭证依法查询的义务:税务机关在行使存款账户查询权的时候,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①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进行;③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5、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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