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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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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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