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专业从事会计实务、纳税实务、出口退税培训,报名联系

QQ1125376054汪先生

QQ3418201153赵小姐

QQ1139317351赵先生

 

深圳精理税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工商登记、记账报税,

联系人:汪小姐

手机:13798325967

微信:13798325967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67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贡献者:demon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67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