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售后回购销售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1.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发出商品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库存商品 160

   贷:发出商品 160

  借:其他应付款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贷:银行存款 257.4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会计与税法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37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66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
贡献者:zdd555626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66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