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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抵扣的管理办法对应了不同的抵扣期限,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区分自己单位是适用于哪种抵扣管理办法进而确定抵扣期限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因此,目前为止,采用“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单位应该仅限于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地区的单位,其余地区的单位应属于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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