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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企业应以发货时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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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但合同只约定发货后3个月为账期,请问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贡献者:zdd5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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