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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原则予以了明确。 我国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陆续出台了若干税收规定,其中的一些税收规定目 前仍然有效。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财 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附件2等有关试点税收政策执行以外,涉及上述原有增值税 政策规定的,也应当依照执行,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 税额抵扣方面,还应重点关注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 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具体详见 《发票管理规定》章节。 二、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 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 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 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 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文和国税函﹝2004﹞128号文。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救济途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按照规定期限 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办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 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 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 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原则予以了明确。 我国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陆续出台了若干税收规定,其中的一些税收规定目 前仍然有效。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财 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附件2等有关试点税收政策执行以外,涉及上述原有增值税 政策规定的,也应当依照执行,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 税额抵扣方面,还应重点关注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 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具体详见 《发票管理规定》章节。 二、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 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 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 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 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文和国税函﹝2004﹞128号文。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救济途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按照规定期限 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办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 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 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 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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