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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 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 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 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 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 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 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 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 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 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 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 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 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 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 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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