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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一般纳税人适用辅导期管理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第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规模较小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商品零售、修理修配企业等。
       主管国税局往往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职工人数判定是否对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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