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会计百科 > 我公司想为另一家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说我们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哪些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人担保?
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对纳税担保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人担保人: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两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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