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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听说2011年该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了,是否有这个规定?
1、《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实行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现暂无新政策规定可延续,所以2011年暂无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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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一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听说2011年该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了是否有这个规定?
贡献者:zdd5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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