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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中央空调的修理费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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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中央空调的修理费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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