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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商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和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库存半成品),贷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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