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42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65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
贡献者:zdd555626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65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