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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泛指企业拥有的将来获取现款、商品或劳动的权利。它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债权,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等。特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
    应收账款是企业由于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享有的向顾客收取款项的权利。它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以购销合同、商品出库单、发票和发运单等书面文件为依据而确认的。在通常情况下,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入账,主要包括发票销售价格、增值税和代垫运杂费等,同时,需要考虑现金折扣。
    销售以后,客户可能因企业商品的质量或者销售的品种、数量及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相符要求部分或全部退货的现象,称为销售退回;如果有些商品经协商可以减让部分价款,则是销售折让。由于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以后,因此,此类业务发生以后,会计上要做必要的调整,冲减已入账的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中最终无法收回的款项称为坏账,由此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一般情况下,只有确实证明收不回的应收账款才将其确认为坏账。会计上处理坏账损失的方法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的核算。采用备抵法首先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在会计实务中,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一般有三种:赊销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
    “应收款项”的风险需引起投资者的警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有两点特别需要重视。
    其一,严格执行“三分开”制度,遏制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其二,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及时揭示“应收款项”的风险。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事实上,大部分公司采取的做法是把“应收款项”尽量挂在账上,不愿意将无望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看来,上市公司还是不该满足于一时间的业绩漂亮,而应对投资者更加负责,做到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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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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