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会计百科 > 公司购实物发给员工如何财税处理
如果公司购买实物发放给员工,是否可以计入工资科目,还是必须计入福利费?如果计入工资科目,付款取得的发票如何入账处理?如果计入福利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会计上计入工资还是福利费,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确定。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
2、对于企业支付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防暑降温费等,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如果属于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会计上计入工资还是福利费,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确定。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
2、对于企业支付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防暑降温费等,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如果属于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101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热点问题
-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不超过15万
- 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准备于2021年
- 我公司现有一批使用过的生产设备,
- 如何时将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
- 企业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进
-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 出口退税企业发票用途沟选错误怎么
- 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有什么要求?
-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是
- 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
- 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如何计算
-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有
-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在计算
- 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为重号,纳税
- 好何理解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列报
- 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
- 非现金资产投资时,什么情况应用评
-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