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会计百科 > 敌意并购
敌意并购亦称恶意并购,通常是指并购方不顾目标公司的意愿而采取非协商购买的手段,强行并购目标公司或者并购公司事先并不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而突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开出价格或收购要约。敌意收购,通常指一家公司以高于交易所股票的交易价格,向股东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一般收购价格比市价高出20%到40%左右,以此吸引股东不顾经营者的反对而出售股票。因此,对于收购方而言,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比较大规模的并购活动中银行或证券商往往出面提供短期融资。同时,被收购公司在得知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之后,可能采取一切反收购措施,如发行新股票以稀释股权,或收购已发行在外的股票等等,这都将使收购的成本增加和成功率降低。理论上说,只要收购公司能够收到51%的股票,就可以改组董事会,从而最终达到并购目的。
随着敌意并购在中国发展得越来越完善,敌意并购事件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针对已选取的样本公司概况以及其综合得分情况,可预测出可能被敌意并购的公司类型,认为在不远的将来,可能被敌意并购的目标公司主要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份的自由流通性。敌意并购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不经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而强行取得控制权,其主要行为就是在证券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实现,因此,企业外部流通股的多少是敌意并购发生的先决条件。
流通股股权的分散性。股权分散度越小,股权越集中,企业被敌意并购的机会就越小,反之,被敌意并购的可能性就越大。股权的极度分散使得任何单个中小股东都无法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造成影响,且在流通股股东中,投资、投机性股东占较大对数,不愿意付出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搭便车行为严重。
企业资产质量的优良性。企业资产质量好坏是企业是否会被敌意并购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在于,企业资产质量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吸引性,资产质量优良尤其是具有明珠资产的企业被敌意并购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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