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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是指对在1年内(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债权的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各种一年期以上的债券,包括其他企业的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债等。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其主要特点如下:
    1、投资只能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2、债权投资可以转让,但在债权债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金。
    3、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一样,存在一定的债权风险。
    长期债权投资又分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典型形式。其他还有分期还本付息等等。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如果付息期在同一纳税年度,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如果付息期是跨年度的,原则上每一纳税年度末应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同时调整增加长期债权投资成本;实际付息时再调减成本。基本原理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权益法相同。但由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去推论,实际操作起来非常麻烦,为简化计,目前企业可以仍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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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长期债权投资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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