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会计百科 >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企业在进行递延收益处理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与此相关的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规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企业在以后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如例1,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企业在当期收到该政府补助金额,如例2,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时需要确定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递延收益科目余额正确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有人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有关信息,应将递延收益的科目余额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中,因为递延收益的会计科目代码为2401,在其后为长期借款,科目代码为2501,这说明递延收益不属于长期负债。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认真分析递延收益的核算内容。由例2我们知道,递延收益的核算的期限比较长的,需要在以后的期限摊销的,特别是因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确认的递延收益时,因而应区分对待,将递延收益中1年内到期的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其他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政府补助的披露中,应列示尚需递延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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