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会计百科 > 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投资方式。其优点是可以尽快形成生产力,有利于产权交易,缺点是资金成本高。实际中主要有以下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
1. 吸收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国有资本。根据《公司国有资本与公司财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吸收国家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产权归属国家;
(2) 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
(3) 在国有公司中采用比较广泛。
2. 吸收法人投资
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法人资本。吸收法人资本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
(2) 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
(3) 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3.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企业可以通过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即与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
4. 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社会公众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吸收社会公众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
(2) 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
(3) 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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