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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的要求权,即剩余控制权就是对纯利润的控制权,如使用、支配、处置等权能。
    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看作产权的本质,它是在契约中事先不能规定的那份控制权的权力。所以,相对于条款列明的或已作规定的特定控制权来说,它们就成了剩余控制权。由于只有所有者才有这种权力,所以它们直接就被用来定义所有权了。
    既然剩余控制权就是所有权,那么它也就具有通常所说的有效所有权的一些性质。
1.普遍性。任何资源,只要它的稀缺性被人们感觉到,人们就会以某种方式确立对它的剩余控制权。而在讨论相关问题时,都是以私有产权作为前提的,所以,在这种假定下,剩余控制权是普遍存在的,任何资产,都有人对它拥有剩余控制权。
2.排它性。任何产权清晰的资产,它的所有权一定具有排他性,这样,剩余控制权才能使所有者以极大的积极性有效地使用资产,将资产交给最能有效使用资产的人。
3.可分割性。承认了剩余控制权的可分割性,那么我们在分析大股东与作为其代理人的经理关系时,股东就将与股东权利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留给自己,而将与经营相联系的余控制权委托给经营者。
4.可让渡性。这是资产和资源从低价值利用向高价值利用转移,是从并非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向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转移的保证。如果把商品的市场交易看作是它们产权交易的话,那么所有权的这一属性就成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内部协调和励机制形成调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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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剩余控制权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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