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无形资产产权
    产权是指人们所接受的、由经济物品的存在引起的、与经济物品的使用有关的人与人(法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或法人)在与他人(或法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经济物品确关的行为规范。无形资产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可见,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归属带来了难度。主要有以下两种界定方法:
    (一)共同开发或委托开发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1.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应区分职务范围内取得与非职务范围内取得。职务范围内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专利权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方式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单位所有。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是一项智力作用于物资(资金、场地和材料等)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研发者与单位之间订有合同并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作出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申请权利的,可以比照企业股东间的部分产权转让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
    3.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一般应属于研究开发方,除合同另外约定之外,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权利。这说明虽然从形式上讲产权属于研究开发方,但实质上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两者均具有从同一项产权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共同培育的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无形资产的培育是对其予以维护或是再创造,培育费用在会计准则中称为后续支出。我国对培育费用的处理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一般列作当期费用。但产权问题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因此,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一些特殊现象尤为必要。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则应根据情况考虑资本化,即将后续支出计人无形资产成本。在公司自己研究开发并培育的情况下,产权是清晰的,不存在产权界定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有些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是由母公司投人或出租的(如商标使用权),上市公司仅有无形资产使用权,母公司则保留其所有权。上市公司除支付高额的商标使用费之外,还为商标权的价值延续与增长支付大量的广告费,商标使用费为上市公司受让无形资产使用费,计人费用,也不涉及产权问题。但在上市公司作为培育主体并对外支付大量广告费的情况下,显然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不是一种短期的契约,与母公司签订的富有灵活性的让渡权也使得上市公司可以在相当长时期内改变无形资产的形式、内容和地点。因此,按制度经济中所有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上市公司应该享有部分产权。
    另外,类似于商标权这样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技术含量问题,其价值的再造主要是靠注册后的培育。所以母公司在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情况下,培育的责任应该属于产权主体,但如果母公司只是收取商标使用费,完全不考虑其培育,则会导致商标权加速功能性贬值,上市公司的使用到期日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价值活动的终结。在不存在关联方之间特殊关联目的和使用费合约中广告费不构成使用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母公司培育的责任,因此,应该享有部分产权。至于合约到期,上市公司的部分产权可以转让,母公司具有优先受让权。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73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无形资产产权
贡献者:asd123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73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