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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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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与一般信用证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在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可多次循环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届满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分期履行,采用循环信用证可节省手续费和开证押金。
    循环信用证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以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等量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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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循环信用证
贡献者: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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