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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整反映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利润分配”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其他转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储备基金;
(五)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利润归还投资;
(八)应付优先股股利;
(九)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十)应付普通股股利;
(十一)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二)未分配利润。
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财务处理如下:
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对于企业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的,应当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应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对于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对于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对于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当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则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企业在年度终了实施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这样结转后,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在年末应当无余额。
四、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在对利润分配的核算上,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设“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单独核算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业务。
(二)单设“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股票股利”科目,单独核算企业分派股票股利业务。
(三)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的利润”、“补充流动资本”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借款、各种单项留利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资金等。
(一)其他转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储备基金;
(五)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利润归还投资;
(八)应付优先股股利;
(九)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十)应付普通股股利;
(十一)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二)未分配利润。
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财务处理如下:
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对于企业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的,应当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应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对于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对于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对于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当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则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企业在年度终了实施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这样结转后,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在年末应当无余额。
四、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在对利润分配的核算上,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设“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单独核算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业务。
(二)单设“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股票股利”科目,单独核算企业分派股票股利业务。
(三)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的利润”、“补充流动资本”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借款、各种单项留利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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