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适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
- 居民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
-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
-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
- 软件企业常见的所得税问题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热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国家
- 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关注点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
- 动漫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
-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