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9-27 11:23:00投诉
(1) 申请人提交变更(换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 受理的,打印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核通过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 核准通过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税务机关传输变更信息;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新码,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5) 进行双告知。
(6) 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2.税务流程
(1)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在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按开业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确认,若系统监控提示该户已登记,则按变更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更新。
(2) 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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