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9-27 11:23:00投诉
1.工商流程
(1) 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 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 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 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 进行双告知。
(8) 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2.税务流程
(1) 首先,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传递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以生产经营地址的行政区划为标识)按户自动清分至县(区)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各省税务机关可自行探索自动清分规则,以减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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