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未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