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9-21 09:10:00投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
- 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
-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
-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
-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有何变化?
- 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
- 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印花税有何
- 地勘单位是否缴纳印花税?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青
- 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
- 财产所有人向灾区舟曲捐赠所签订的
-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是否需
- 支持舟曲灾区恢复重建印花税有何优
-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及投
-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
- 境内公司与境外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在
- 有哪些特殊货运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