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9-19 09:49:00投诉
(一)2015年10月1日 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7月1日 后新成立的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即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440300+9位组织机构代码)。
(三)2015年6月30日 前成立因登记信息变更领取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仍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不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编码(但也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改革前已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均不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待2017年12月31日后全国统一布置清理存量数据时再行更换。税人识别号。
仅深圳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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