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执行期结束时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 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 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 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 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2)注销时
2.申报期限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 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 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3.申报方式 可直接登陆国税网站申报或到办税大厅手工申报。
4.附报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