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9-13 09:54: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规定,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由于新版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在纳税申报后不得再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若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这部分勾选确认的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申报抵扣(如纳税人于本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若本月申报期为15日,那么纳税人在10日-15日都不得再进行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否则这部分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以及下期的申报抵扣数据中)。为避免损失,请纳税人确认当期所有发票全部勾选确认后,再进行本期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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