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 分别处罚。
增值税发票挂失流程:
第一步: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 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 作废。
第二步:税务机关办理: 附报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 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条件报 送)
丢失几种情况处理方法: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及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凭(1)记账联复印件(2)销售方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 明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 证; 认证相符的凭(1)记账联复印件(2)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 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 使用发票联认证,发票 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4)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有联次: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再重新 开具蓝字发票。
(5)购货方丢失增值税 普通发票发票联:挂失后,记账联复印件(加盖 发票专用章)留给购货方记账。
(6)销货方丢失增值税 普通发票记账联:挂失后,若能取得发票联复印 件,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