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冲红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同时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留存备查。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 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 方法处理: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以下简称《 信息表》)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冲红
1、若未跨月,做“作废”处理 ? 附报资料: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盖公章)
2、不符合作废条件,做“冲红”处理 附报资料: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冲红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盖公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盖 公章)
三、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与冲红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同时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开具时间未跨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二)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无需向 税务机关申请,自行按规定在开票系统中开具。
四、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与冲红
1、若未跨月,做“作废”处理 附报资料: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联次 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盖公章)
2、不符合作废条件,做“冲红”处理 附报资料: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联次 冲红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盖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