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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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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8-31 08:37:00

发票作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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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8-31 08:54:00投诉

(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
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为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代开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在开具发票当月,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办理材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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