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缴销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办理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需缴销的发票(电子发票信息退回金税盘或税控盘上)。
三、丢失发票处理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二)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办理材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三)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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