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8-29 09:08:00投诉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办理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应当按期办理。退(免)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 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 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 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 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 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 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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