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 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 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 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 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 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 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 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 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 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 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 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 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 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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