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
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对兼用 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上述兼用的情况较 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 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还可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三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可备操 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 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 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 准予全部抵扣。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概念,参见第二十八条解释。 (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包括基 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 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 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 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目前尚无正式文件条款对“交际应酬消费”做进一步的解 释,实际执行中多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一般包括交际性质的宴食、招待、馈赠、礼品、 旅游观光、娱乐等。
二、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参见第二十八条解释。
三、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固定资产,参见第二十八条解释。注意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所转出的进项税额中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四、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以及该不动产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五、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应注意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这些设备和设施等,以前是作为建筑物或构 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都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相 应的,在发生了不动产或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后,这些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的 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七、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 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般意义上,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 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上述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上述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服务购买 方是以旅客的身份购买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如果是运输企业购买的其他运输企业的 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注意本条规定中的“娱乐服务”要与“旅游服务”区分。一般纳税人购买的 娱乐服务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 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转出”项 目,记载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在发生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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