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有着不同之处,要注意区分。
一、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先转入“在建工程”,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管理费用——修理费用“,”销售费用——修理费用“等科目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三、异同分析处理
一般情况下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在会计上是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税务上也是可以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产生影响。对于更新改造和大修支出,会计上规定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即可计入被改造的固定资产原值,同时扣减被替换的部分,否则就进入当期损益。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更新改造或大修理支出是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
税务上对后续支出不能当期扣除的处理则有较多条件。首先分成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长期待摊费用”两种处理方式。其次对于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情况,只是说发生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可以增加计税基础,没有说可以扣减被替换部分的计税基础。而会计上对该情况的处理确是可以扣减,如因扣减产生的差额要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很有可能产生会计和税务差异。
做账要遵循会计准则,纳税要遵循税法,二者不同时通过纳税调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