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1-16 09:57:00投诉
二、外贸企业因《公告》第五条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直属税务分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纳税人可自行前往国税官网下载),提供公告第五条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专业从事会计实务、纳税实务、出口退税培训,报名联系
QQ1125376054汪先生
QQ3418201153赵小姐
QQ1139317351赵先生
深圳精理税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工商登记、记账报税,
联系人:汪小姐
手机:13798325967
微信:13798325967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
- 核销单已经交单,但外管局查询不到
- 二级页面的“出口收汇”子系统处于
- 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挂失
- 外币报关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 境外个人按照什么办理服务贸易、收
- 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登
- 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
- 境外个人按照什么办理服务贸易、收
-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
- 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
- 备案人通过什么方法获取《备案表》
- 什么情形下不需要到所在地国税机关
- 外汇
- 外管局应用平台里资金流动情况的数
-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具体
- 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为重号时应如
- 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流程?
- 如果需要调回已经汇出的前期费用,
- 境内投资者汇出前期费用有无数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