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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