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登记
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符合工程项目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区局(所)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工程项目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建安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承建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7)开工证明或开工报告;
(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留存全部联次,有效期满或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核销登记后将第三、四联返还纳税人);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纳给纳税人打印《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
2.分类认定
2.1我局对建安纳税人按是否账册健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由纳税人注册地主管区局(所)负责认定。
注册地主管区局(所)对账册健全的企业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或到市外从事建安工程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对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不予开具《外管证》。
(二)市外建安纳税人、建安临时纳税户是否账册健全由建安工程所在地各区局(所)负责认定。
2.2认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的流程及条件
(一)各区局(所)按照项目登记的审批流程办理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的认定手续,并加强后续管理。
市外建安纳税人、建安临时纳税户办理项目登记和认定是否账册健全两个涉税事项可以一并受理审核。
(二)管理科(所)在认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和开具《外管证》时,应审核下列资料和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外地来我市从事建安工程的纳税人能提供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管证》。本市跨区从事建安工程的纳税人能提供我市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管证》;
(4)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能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单独反映本工程的财务核算情况,工程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本公司财务系统统一核算,并能真实、准确、全面记录经营活动,使用合法有效凭证;
(7)能够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
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账册健全纳税人,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
此外,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补充下列资料:
(1)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复印件(验原件);
(2)由总公司提供的工程最终利润归属证明;
(3)工资清单(含所有技术及管理人员、工人、临时聘用人员);
(4)工程是否承包或挂靠经营的声明。
3.税务处理
在我市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按照其是否账册健全分别采取以下税务处理方式:
3.1账册健全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对账册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到注册地区局(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对总包方纳税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能提供工程总分包合同和支付分包工程款而收取的建安发票(以下简称分包工程建安发票)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属实,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工程价款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其取得的全部工程价款开具建安发票。
(2)能提供总分包合同证明其存在总分包关系但不能提供分包工程建安发票的,分别以总包方、分包方为纳税人按各自取得的工程价款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对总包方按全部工程价款开具建安发票,对分包方按分包工程价款开具建安发票。
(3)凡不能提供总分包合同证明其存在总分包关系和不能提供分包工程建安发票的,按其取得的全部工程价款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开具建安发票。
(二)对账册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区局(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总包方纳税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开具建安发票。
3.2账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总包方纳税人,按照3.3.1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营业额计征各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二)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管证》,纳税人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总包方纳税人,按照3.3.1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营业额计征各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三)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总包方纳税人,按照3.3.1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营业额计征各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4.建安发票开具
建安工程纳税人可向工程所在地区局(所)申请开具建安发票。流程如下:
(1)工程所在地区局(所)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报验资料。
(2)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安合同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受理栏签名,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交由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申报征收岗在开具建安发票时应在发票“品目”栏详细填写工程项目名称。
(4)对持有《外管证》的建安工程,管理岗应在《外管证》上规范填写相关项目并及时在建安工程管理台账中记录相关信息。
5.特殊事项管理
(1)由法人企业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提供应税劳务的,该分支机构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区局(所)按规定征收税款。该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局(所)提供标明由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的建安工程合同或法人企业委托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施工或管理的授权委托书。
(2)对于建筑安装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本公司以外的施工方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并由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建筑安装公司为纳税人,按建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以具体的施工方为纳税人进行建安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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