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1-10 10:47:00投诉
1、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实行“一照一码”,新设立纳税人(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新设立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可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获悉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初始密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注: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一照一码”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前往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重新打印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因变更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纳税人,仍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201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3、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到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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