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成立的纳税人何时需进行首次纳税申报?具体税种范围是有何规定?
答:根据相关规定:
(1)从2015年7月1日起,新办的没有发生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不再需要按季申报,即不再需要进行传统意义上的“零申报”,包括以下税种(基金、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如果发生了纳税申报义务,则需连续如期申报,即使往后月份或季度没有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需如期申报,即“零申报”;
(3)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外的其它税、费,如企业所得税等,不适用本政策。
2.纳税人登陆国税局网站后,个人提醒信息显示“未启用税种”,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深圳推行的“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改革事项,自2015年10月1日(申报期)起,对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税种生效前如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则不启用税种,不需要进行零申报,若纳税人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发生,则点击“启用税种”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3.纳税人登陆国税局网站后,点了“启用税种”,该如何处理?企业还未开始实际运营,可否不进行申报?可否取消“启用税种”?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点击“启用税种”,税种即启用生效,从此必须连续如期申报,并且即使是零申报也必须申报,不能取消“启用税种”。
4.纳税人于今年7月份成立,10月份自行在国税网站上启用税种,期限设置成10月1日起,但7、8、9月份有业务发生,现在无法申报第三季度的增值税。请问如何更改启用税种的起始日期?
答:可以到税务局前台申报三季度的增值税,税种启用日期来前台可以改。
5.纳税人是今年7月29号成立的企业,尚未正式运营。今天收到短信通知:企业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查看国税网站提示: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如一直没有纳税申报义务发生,则不需要办理零申报,当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才需办理首次纳税申报。请问,是不是可以不用申报?
答:自2015年10月1日(申报期)起,对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改革事项。涉及的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因此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6.纳税人应如何确定自己要不要点击国税网站这个“启用税种”呢?换句话说,怎么确定自己有没有发生纳税义务?
答:界定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分别需要遵循以下具体规则:
一、纳税人自行在办税服务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即时由信息系统自动配置税种有效期起,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连续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申请代开发票时,由纳税人自行确认税种生效时间,可以选择当期或者上一属期,纳税人可以自行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连续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即时启用税种,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连续纳税申报。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核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
(三)核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定额;
(四)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
四、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以上情形中,部分情况会自动启用税种,部分情况需要纳税人手动点击“启用税种”,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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