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9)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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