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注: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链接:acc.mof.gov.cn)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二)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
(三)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
(四)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
(五)内部审查。
(六)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注: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深圳分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链接:acc.mof.gov.cn)进行字号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二)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我委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并确认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由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四)我委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迁移办公场所和分所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内部审查。
(六)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注:采用邮寄方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的,申请材料须直接寄到我委对外办事大厅会计窗口工作人员(注:邮费自付),并必须由我委会计窗口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签收。申请材料收件日期以我委会计窗口工作人员签名签收日期为准。我委会计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712会计窗口,邮政编码: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949。如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材料出现破损、遗失或者未能送达我委会计窗口工作人员的情况,其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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