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常用类型,可参考以下内容把握该项资料的范围: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类型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
(四)变更注册资本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
(五)变更投资方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新章程(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
(五)变更工商注册号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六)变更经营期限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七)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提供: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变更办税人的纳税人提供:办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办理业务时,针对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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