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
五、关于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四)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五)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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